何以中國丨唐代也有交通法?吐魯番有一份現存最早的交通事故判決書

2025年04月17日 15:19    來源:天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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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千多年前,鬧市區出現駕車傷人案件,肇事者和受害人會得到怎樣的處罰和賠償?

  吐魯番阿斯塔那古墓出土的《唐寶應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車傷人案卷》,向人們展示了這起唐代駕車傷人案件的審理過程。

  這是一起發生在西州高昌城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卷內容顯示:公元762年6月的一天,30歲的肇事者康失芬,是粟特人靳嗔奴的雇工。當天,他駕牛車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從城外返回時,牛突然狂奔,將兩個正在路邊玩耍的孩子軋傷,性命堪憂。

  高昌縣負責審判此案的是一個名叫“舒”的官員,他接到案子后,先后對肇事者康失芬審問了3次。

  康失芬首先向舒承認了趕牛車軋傷人的事實,但同時表示“情愿保辜,將醫藥看待。如不差身死,請求準法科斷”。他想先請求保外為兩個孩子治療,如果受傷的孩子任何一個不幸身亡,官府再按法律處罰自己。

《唐寶應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車傷人案卷》。圖片由新疆博物館提供

  保辜,是指中國古代法律根據傷害手段而令加害人在限期內保養受害人康復,并以康復的程度確定加害人罪刑的制度。

  保辜制度始于西周,唐代以后不斷修改和完善。按照《唐律疏議》中“保辜”條款,康失芬的保辜期限是50天,最終如何量刑,要根據這50天內受傷兒童的病情來判斷。該制度有利于傷害人將自己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通過他為受害人尋醫問藥,把人身傷害與責任挽救有機結合,也可以一定程度緩和雙方矛盾,從而化解社會不安定因素,在今天仍然具有借鑒價值。

  最后,官府在保人的擔保下,同意保辜,并放出靳嗔奴和康失芬,但規定兩人在保辜期間,不許離開高昌縣。如果被擔保的人逃跑,擔保者愿意替罪同時受杖二十。至此,這個案子的處理過程告一段落。

  這是唐朝法律在西州高昌城施行情況的一個具體案例,也充分證明了唐朝政府對高昌地區這一西域交通樞紐的管轄,在嚴格制度化的同時更極具人性化。

監制:丁濤、楊濤

統籌:馮婷、喻鵬濤

策劃:葛惠芹

編輯:廖映月

出品:新疆日報社(集團)

指導單位:中央網信辦網絡傳播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網信辦

協作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物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博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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